会员登录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自律公约 市场营销行为自律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玩具和婴童用品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营销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所有企业,也适用于所有从事玩具和婴童用品生产、销售以及从事相关业务单位。
二、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的精神。对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共同维护行业的团结和发展。
三、公约自律
第六条 倡导自诫自律,自觉约束市场营销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八条 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行为,同类产品定价或调价时,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九条 禁止混级,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
第十条 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企业合作时,不应与用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市场地位和市场权利平等,不应滥用市场支配权。
第十二条 零售商和供应商不能在商品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十三条 零售商和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及时进行货款和服务费用的结算。
第十四条 零售商和供应商任何一方均不应违反结算期约定,应诚实守信,具备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四、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内企业及相关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十六条 通过企业反映或通过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调查,发现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进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单位,将请专家组人员进行调研、核实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和专家意见,提交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业内通报、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项提交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会长办公会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2021年4月9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负责解释。
协会自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