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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中国玩具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玩具协会”(简称“中玩协”),英文名称CHINA TOY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玩具行业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中国玩具行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玩具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并协助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二)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及相关机构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企业认识玩具产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参与制订、宣贯和实施行业有关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四)代表行业利益,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媒体保持良好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合作关系;
   (五)鼓励和宣传优秀企业,带动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的自律性,维护行业利益;
   (六)定期向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销售、行业发展趋势和贸易统计最新国内外行业信息;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八)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沟通和交流,为企业了解行业动态、引进新技术、发展业务提供机会;
   (九)组织本行业国际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专业国际展会,促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向父母、幼教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宣传玩具的益智作用和玩具的产品安全意识,倡导消费者购买安全、健康、优质的玩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玩具事业或与玩具事业有关的儿童教育、科研、保健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国发展玩具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本会会员管理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及名誉理事。具体人选和数额,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协会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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